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字號:高市教人字第1133140450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教育部原函影本1份 (54472730_11331404500A0C_ATTCH1.pdf)
主旨:函轉教育部釋示該部112年12月8日臺教人(二)字第1124203584A號令相關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3年1月30日臺教人(二)字第1120129812號函副本辦理。
二、茲因教師待遇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施行後,部分私立學校任教年資較短或依本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款規定改敘受最高本薪限制之教師,依前開條例規定敘定薪級時衍生其他不衡平情形。爰為落實本條例保障教師敘薪權益之立法意旨,教育部以旨揭解釋令補充規定私立中小學教師於在職期間或離職後取得較高學歷,復轉任公立中小學教師,依本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款規定所敘薪級,倘低於以較高學歷起敘,並依本條例規定提敘後所敘薪級者,得依較高學歷起敘。
三、查釋字第287號解釋略以,行政主管機關就行政法規所為之釋示,係闡明法規之原意,固應自法規生效之日起有其適用。爰旨揭令釋自104年12月27日起有其適用。上開令釋得按較高學歷起敘之情形,倘已由教師服務學校作成敘薪處分在案,由服務學校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第118條及第121條規定,於知悉有撤銷原因時起2年內依職權撤銷,重行作成敘薪處分,並溯自原處分生效日生效。

四、綜上,為維護教師權益,請各校務必轉知所屬教師知悉並確實清查有無類似個案,倘教師有得適用上開規定之情事,請依規定重行敘定薪級,並溯自原處分生效日生效。
五、檢附教育部原函影本1份。
正本:本局所屬公立各級學校(全)、高雄市立鳥松幼兒園、高雄市立裕誠幼兒園、高雄
市立前金幼兒園、高雄市立大寮幼兒園、高雄市立路竹幼兒園
副本:本局人事室(紙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