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發文字號:高市教人字第1133155630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五 (54551050_11331556300A0C_ATTCH1.odt)
主旨:為預應「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修正草案)足額進用原住民,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高雄市政府人事處113年2月6日高市人力字第11330125500號函轉113年1月26日高雄市政府各機關學校因應「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修正草案)足額進用原住民說明會會議紀錄辦理。
二、查「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以下簡稱原住民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行政院112年9月28日第3873次院會決議通過,並送請立法院審議。依該法修正條文第4條及第5條規定,除提高機關應進用原住民人數外,另依第26條規定,予以各機關合理緩衝期,自公布後3年實行,有關修正前後應進用原住民人數對照表如附件。
三、依目前現行原住民保障法規定,進用係依各校約僱等5類人員計算,爰各校具原住民身分之公務人員及臨時人員等免列入計算。又為應修法後各校能規劃提前足額進用原住民,爰建議相關配套措施說明如下:

(一)鼓勵各校提列原住民特種考試分發。
(二)外補職缺以原住民人員為優先考量。
(三)遴用約聘(僱)人員或臨時人員時以原住民為優先。
四、綜上,因具原住民身分者係屬少數,為避免修法後產生原住民人員遴用不足及競爭情形,請各校依原住民保障法修正草案,調查學校具原住民身分之人員,倘有不足額進用者,應依建議配套措施規劃研擬因應方式,避免屆時原住民身分人員進用未符規定。
五、檢附原住民保障法修正前後應進用原住民人數對照表1份。
正本:本局所屬公立各級學校(全)
副本:本局人事室(紙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