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  書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
發文字號:高市府人考字第1133015300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三(隨文引入) (54428505_11330153000A0C_ATTCH1.pdf、
54428505_11330153000A0C_ATTCH2.pdf)
主旨:有關本府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因退休等事由致當年度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所定上班日少於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7條第1項所定「應給休假日數」者,自113年1月1日起從寬核發休假補助費及未休假加班費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12年12月27日總處培字第1120025654號函辦理。
二、另人事總處112年6月13日總處培字第11230272521號函(本府112年6月19日高市府人考字第11230544900號函計達)自112年12月27日起停止適用;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71年4月
29日(71)局參字第11450號函、87年2月20日(87)局考字第001291號函、89年2月16日(89)局考字第150097號書函、91年3月15日局考字第0910004817號函、96年11月30日局考字第09600349511號函、人事總處109年5月4日總處培字第1090032298號書函及歷次函釋與前開人事總處112年12月27日函未合部分,均自113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

三、檢附前開原函影本暨相關附件各1份。
正本:第四類發行
副本:本府人事處(考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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