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
發文字號:高市府法秘字第1133015280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修正「高雄市政府所屬機關聘任律師原則及費用標準」名稱為「高雄市政府所屬機關聘任律師原則及費用規定」並修正其內容,請查照。
說明:
一、各機關延聘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費用規定如下:
(一)民事案件:
1、第一審新臺幣五萬元、第二審新臺幣六萬元、第三審新臺幣五萬元。但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達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者,得依下列規定加計費用:
(1)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達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四千萬元者,每審級得再加計新臺幣一萬元。
(2)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達新臺幣四千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六千萬元者,每審級得再加計新臺幣二萬元。

(3)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達新臺幣六千萬元,未達新臺幣八千萬元者,每審級得再加計新臺幣三萬元。
(4)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達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每審級得再加計新臺幣四萬元。
(5)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每審級得再加計新臺幣五萬元。
(二)刑事案件:各機關委任自訴或告訴代理人,每案偵查及每審級費用為新臺幣五萬元。
(三)其他案件:
1、行政訴訟各審級費用為新臺幣五萬元。
2、再審事件,其費用比照受理再審之訴管轄法院之審級辦理。
3、辦理仲裁、民事執行或行政執行等事件,其費用比照民事第一審案件辦理。
(四)辦理非訟事件、抗告事件、調解、和解、訴願、國家賠償法協議事件、財務罰鍰等案件,其費用為新臺幣二萬元以下。
(五)法律鑑定或特殊案件之費用無法適用本規定者,應層報市長核准。
二、各機關延聘律師,應先簽會本府法制局及主計處,並層報市長核准後,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各機關公務人員或學校教師因公涉訟者,應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及教師法、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不適用本原則。

正本:第四類發行(高雄市政府法制局除外)
副本:本府法制局(法規一科、法規二科、訴願科、國賠科、秘書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