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
發文字號:高市府法秘字第1130178260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55164018_11301782600A0C_ATTCH1.pdf)
主旨:有關人民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處分機關向內政部提起訴願案,請確實依訴願法第58條暨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6條第1項規定辦理檢卷答辯,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113年4月9日台內法字第1130401087號函辦理。
二、檢附內政部原函一份。